晋城租房信息(晋城公租房申请条件)
返回晋城登记信息公租房属于那里
返回晋城登记信息公租房属于新市街社区。根据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晋城公租房位于新市东街以北,武庄路西侧,新市东街以北,武庄路西侧在新市街社区的管辖范围内,属于新市街社区。晋城,是山西省辖地级市,古称建兴、泽州、泽州府。晋城市位于山西省东南部,晋豫两省接壤处,全境居于晋城晌慎盆地。
晋城公租房申请条件
晋城市公租房申请条件:(一)在端州城区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市*公布的标准,并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过自有住房。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2、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3、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4、已签订*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5、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但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三)提出申请时未享受城区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申请条件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实行动态调整公布。端州城区户籍、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及配偶至少有1人具有端州城区户籍,并在本城区居住生活。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公布的保障标准。符合上述条件,年龄在30周岁(含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其父母在端州城区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积符合保障标准的,可以单独申请公租房。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投资,也可以由*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晋城外地户口申请公租房
符合条件可以办理申请。
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公租房申请的相关步骤:
1、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公租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晋城申请廉租房的条件有哪些
晋城申请廉租房的条件有哪些?
如下:
晋城申请廉租房的条件来源于晋城市人民*关于印发《晋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发〔2008〕19号)
第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申请人需取得当地城镇户籍时间满1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夫妻离异满3年的单亲家庭。
(三)家庭可支配收入符合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
(四)市、县(市、区)人民*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申请实物配租需是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无房家庭,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寡老人;
(二)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三)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
(四)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
(五)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七条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
(一)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
(二)住房公积金单位交存部分;
(三)经营性收入;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接受继承、赠予的收入,利息收入、有价证券分红及交易收入,彩票中奖收入等;
(六)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七)各种经济补偿费;
(八)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家庭可支配收入按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以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核定盖章为准。家庭成员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单位公章。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
税务、劳动保障、工商、民政、工会、*等部门应配合做好核定收入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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