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招标信息?标800招标网
北京工程招标信息平台介绍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决定将“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更名为“北京市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招标网)北京市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作为北京市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指定网络媒介,为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当事人监督提供全面、可靠、方便的信息,为招标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招投标信息服务。北京招标网积极履行工程招标活动相应职责,维护工程招标活动秩序。
北京招标网服务的内容规定:
1、免费发布北京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等信息。
2、免费提供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查询服务。
3、本网站设立了“北京市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系统平台”,依法对本市有关招投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违法当事人的情况等信息公开*,增强警示力度,免费供社会公众自由查询。
4、免费提供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候选专家网上申报及专家应用等在线服务,同时提供专家抽取登记表、评标专家专业目录网上下载等服务功能。
5、发布的招标公告可以通过项目名称、业主名称、发标时间、项目分类、招标内容进行查询检索。
6、本网站一经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标单位可以自行下载、打印带有“北京市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标记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文本。
北京市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站:**bjztb.gov*/
北京工程招标信息平台*:010-66415588
北京工程招标信息平台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北京工程招标信息平台邮编:100031
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北京市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介绍
根据北京市人民*办公厅《关于贯彻*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办〔2005〕67号)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市发展改革委决定将“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更名为“北京市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北京市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作为北京市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指定网络媒介,为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当事人监督提供全面、可靠、方便的信息,为招标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招投标信息服务。
1、免费发布北京市依法必须建筑工程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等信息。
2、免费提供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查询服务。
3、本网站设立了“北京市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系统平台”,依法对本市有关招投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违法当事人的情况等信息公开*,增强警示力度,免费供社会公众自由查询。
4、免费提供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候选专家网上申报及专家应用等在线服务,同时提供专家抽取登记表、评标专家专业目录网上下载等服务功能。
5、发布的招标公告可以通过项目名称、业主名称、发标时间、项目分类、招标内容进行查询检索。
6、本网站一经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标单位可以自行下载、打印带有“北京市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标记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文本。
北京市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bjztb.gov*/
北京市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甲2号4016室
北京市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010—6641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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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援助资金的项目。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六条市和区人民*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限制。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市和区人民*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有关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市人民*规定。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八条招标项目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将招标范围和方式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后,审批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等情况。
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但是选择投资主体、经营主体等不需要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项目除外。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重点项目和市人民*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招标人拟邀请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其*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重点项目和市人民*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经*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市人民*批准。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或者依法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咨询服务。第十五条招标人公开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或者本市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第十六条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并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
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并按照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选择投标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没有载明预审后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不得限制达到资格预审标准的投标人进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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