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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县李文中学乱收费,会考前一天本应该去看考场,结果告诉学生不让去,在此之前已经把60元车费收了,也不退钱,除此之外还有许多以非正当理由收取的各种费用,以及承诺的改善伙食增收伙食费,在实行一星期后没有了消息,反应也不正面回应,去找校领导也是吞吞吐吐不肯真面回答问题,并且学生之间发生矛盾,政教处老师承诺一定解决一定解决最终也没了消息,只是因为发生矛盾的一方与校领导是亲戚关系,而受害的同学一方最终也得不到结果,反而还被批评找事,并劝告息事宁人,并且政教处老师欺软怕硬,以自己主观感官去批判并处理学生,有学生提出反问也被强硬压下,

运城学籍网什么时候开

一般学校学籍开放时间是:入学时间,在春季的3月份和秋季的9月份,左右学籍开放。其他时间学籍关闭。

错过高中注册学习时间,需要去教育主管部门协调。可以申请补办学籍。补办学籍流程,无学籍学生录入流程:学校填表,报辖区教育局;辖区教育局汇总后逐级上报,最终报至教育部;教育部查重后,通过的和不通过的(含不通过原因)学生即显示在辖区教育局的学籍账户中;辖区教育局账户通过学校提供的学生信息(含家庭信息)将通过的学生进行录入,录入后不能立即显示出学籍号,需要过一两天才能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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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考生应知应会事项

为了便于广大考生考前及时学习和掌握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的有关注意事项及规定,自觉遵规守纪、诚信应考,避免由于对考试规定不了解造成难以弥补的遗憾,请考生认真阅读以下应知应会内容。

以下内容摘自《*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33号令)、《**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教育法》《*纪律处分条例》。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以下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将试题、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题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以下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抢夺、窃取他人试题、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故意销毁试题、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题、答卷、草稿纸;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组织团伙作弊;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4.考生及其他人员不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以下行为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5.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6.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

▷组织团伙作弊;

▷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

7.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8.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9.考生在*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

▷携带或者使用*材、资料;

▷抄袭他人答案;

▷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10.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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